站内搜索: 订阅资讯
南翔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给我邮件 在线咨询
热门搜索 >> 第一排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热门搜索 >> 第四排 >> 阅读文章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 发布时间:2010-03-21 查看次数:95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11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释〔2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11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002/t20100223_1736.htm

 

 

列表和详细页底部广告位
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详细页右侧广告位
最新更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详细页左侧下广告位
阅读排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诉讼文书格式样本 | 法律文库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协议书样本 | 起诉状样本 | 闽ICP备10010309号
联系邮箱:fuzaichen@163.com 在线QQ:285892447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592n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