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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30万元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2-16 查看次数:10391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嘉宾提醒:员工遇到工伤事故时,单位要在2天时间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核心提示】

  从本月开始,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本版简称新条例)实施,新条例内容变化比较大:保障对象增加;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赔偿金额、享受待遇提高。

  上周五嘉宾接热线栏目邀请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为大家详细答疑解惑。百家村社区(www.100cun.net)可以查看到更详细内容。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成为关注焦点。嘉宾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要受到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就要在2天时间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否则就会为工伤认定、治疗报销等带来许多麻烦。

工伤保险

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对象范围。嘉宾说新条例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享受各项权益。

两处工伤认定范围被调整

  嘉宾说,针对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全部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对这些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事实清楚需15天内认定

  读者普遍关注工伤认定的时间问题。嘉宾说,旧条例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方面,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容易对伤残员工形成二次精神伤害。

  新条例对程序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宾介绍,2010111月份,我市有超过124万的在岗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费用超过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期间,我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约为9277万元,享受人数累计超过了5560人。目前工伤事故的高发地是建筑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嘉宾呼吁各用工单位,加强对上岗人员的岗前教育,增加其安全方面的培训,警告员工违规操作的后果。

  【相关新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将超过30万元

  新条例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嘉宾说,目前我市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20万元。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1年为例,将超过30万元。

  新条例 也同时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据介绍,新条例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读者问 专家答

  伤到骨头能获补偿吗

  问:我在工作时间不小心手被工具伤了,伤到一点骨头。现在住院,有动手术。医生说以后会对工作有影响。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

  答:如果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后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规定的相应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履行一次性赔付咋办

  问:我在公司受工伤鉴定为9级,现在已离职一个多月,公司还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我找公司要求支付,公司说没有办法一次拿出这么多钱给我,只能分期给。我没有同意,现在该怎么办?

  答:最好是与公司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属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依法解决。

  非全日制人员需缴工伤保险吗

  问: 我是单位人事,单位有雇佣非全日制人员,也有订立口头协议,单位已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请问新条例实施后,单位是否需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如需缴纳,如何办理?可单独申报吗?

  答:用人单位需要为所有雇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按正常程序办理,可以单独申报。

  鉴定时间有限定吗

  问:我公司一员工工伤在20101115日发生,工伤认定在1213日批下来,请问因工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吗?

  答:因工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厦门男性平均寿命是多长

  问:我是工伤人员,男性,想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现在想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厦门男性的平均寿命是多长?

  答:《2009年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说,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5.78岁,女性81.68岁。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男或女的平均寿命-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周岁× 伤残等级赔付系数 ×3038元。

  工伤赔偿和辞职有关系吗

  问:我的伤残等级评定现在还没有下来,如果评定下来后,我也没有辞职,能不能拿到赔偿的钱?如果以后辞职了,还能不能拿到赔偿的钱?

  答:工伤赔偿和辞职关系不大。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除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1—4级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享受生活护理费。5—10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超留薪期的治疗费用咋办

  问:我单位有一员工,2008125日发生工伤,有做内固定手术,公司也申请延长了其停工留薪期,最后,厦门市劳鉴办同意延长其停工留薪期至2010124日。但该工伤员工于2010121日又做了一次取内固定手术,不过出院时间是126日。出院后,我单位也立刻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名额已满,可能得延迟到2011年。请问,在出院时间超过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医疗费用能向社保中心申请报销吗?还是说只能报销到124日?其余2天所花的费用得自己承担?另外,这位员工总共动了三次手术,最后一次手术的出院时间超出了延长停工留薪期,会不会影响到前两次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

  答:工伤基金只能支付至停工留薪期内(即至2010124日)的医疗费用。最后一次手术即使超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也不会影响到前两次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等级如何鉴定

  问:我在工作期间陪单位客人吃饭时,上面的门牙断了,请问能不能评定伤残等级?

  答:如果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待医疗终结,可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能评定伤残等级以劳鉴办鉴定结论为准。

Cankaoziliao

http://www.xm.gov.cn/zwgk/flfg/wjjd/201101/t20110107_390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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