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
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7]116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厦劳社[2007]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请转发〈外来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请示》一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参保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自愿选择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发放方式的,其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定期支付,按月支付到供养对象的个人银行帐户上。
二、参保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方式的,其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手续,且与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采用一次性计发全部被供养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办法,支付给被供养人或被供养人的法定监护人。计发标准为:职工工亡时计发的被供养人亲属供养抚恤金月标准×应享受年限。被供养人属其父母、配偶的,应享受年限按本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按此计算的应享受年限为负数或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被供养人属其子女的,应享受年限按18岁-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
三、参保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工亡职工待遇时根据工亡职工亲属的意愿和选择,已先行采用一次性计发全部被供养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给工亡职工家属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供养条件、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及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有关手续后,凭用人单位和工亡职工亲属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一次性计发的全部被供养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亡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专次批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http://www.xmldbzj.gov.cn/PublicizeAction.do?method=viewPublicize&xcbhao=100000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