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
●事项类别:公共事业服务
●申请材料: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经确认为工伤的方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及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按建筑项目企业参保职工,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应提供复印件;
8、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9、申请将待遇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提供当事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10、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11、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2、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3、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4、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5、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家庭成员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或身份证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无经济来源的,并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4、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5、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6、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7、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如:《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就医人员情况申报审核表》、《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等。
四、工伤保险费补缴: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进行稽查核实。检查合格的,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附件五: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举例:一男性职工2013年7月辞职时25周岁,伤残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每满一年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5-25)0.1×4377
●备注
1、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最后一次公布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现行标准:男性76.35岁,女性81.94岁。(之前的标准:男性76.09岁,女性81.80岁)
2、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77元,2013年6月4日公布执行。(2011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2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为24565元。(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按规定参保期间,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 遇 项 目 |
医疗、康复
期间待遇 |
伤残等
级 |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
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生活护理费 |
伤残津贴 |
1、医疗、康复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详见附件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详见附件二。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院外等待住院的住宿费,最长不超过7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4、辅助器具费:经劳鉴办确认、社保中心核准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级 |
27×月缴费工资 |
详见附件五: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
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㈡丧葬费为6个月的社平工资 |
㈢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30%;
③孤寡、孤儿另加10% |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资;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资;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资; |
一级90%×缴费工资 |
二级 |
25×月缴费工资 |
二级85%×缴费工资 |
三级 |
23×月缴费工资 |
三级80%×缴费工资 |
四级 |
21×月缴费工资 |
四级75%×缴费工资 |
五级 |
18×月缴费工资 |
|
六级 |
16×月缴费工资 |
七级 |
13×月缴费工资 |
八级 |
11×月缴费工资 |
九级 |
9×月缴费工资 |
十级 |
7×月缴费工资 |
备
注 |
说 明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丧葬费、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4、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的,每年6月份应向社保中心出具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
附件一:
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经办程序
一、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二、申请流程:1、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初审,并签署工伤认定意见;2、转由管辖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3、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社保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三、应提交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首次病历、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各2份;2.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费预支申请表》并附见证人和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已经认定为工伤或再次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职工受伤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取内固定、旧伤复发等符合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保管辖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二、门诊病历(需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
三、上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
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五、医疗期超过一年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六、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交鉴定书复印件;
七、旧伤复发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附件二: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一、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中医院(含江头分院)、第二医院(含海沧、集美医院)、第三医院、眼科中心、仙岳医院、口腔医院、思明医院、湖里医院、同安中医医院、翔安同民医院、厦大医院、同安闽海医院、新阳医院、莲花医院、鹭海医院(海军医院)、警备区医院(限手外科)、灌口医院、前埔医院、长庚医院、集美东南医院、同安博爱医院、湖里健民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集美杏西医院。
二、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三、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厦门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高奇假肢矩形器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附表三: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元/天
就医地区 |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及宁波市的市区 |
其他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的市区 |
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 |
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
伙食
补助费 |
50 |
40 |
35 |
20 |
附表四: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天
出差地区
限额标准
缴费 (元/人天)
标准
|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及宁波市的市区 |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
其他地区 |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 以上 |
450 |
400 |
300 |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200%以上至300%(含300%) |
380 |
330 |
250 |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100%以上至200%(含200%) |
300 |
250 |
200 |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100%(含100%) |
200 |
160 |
120 |
附件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以下系文件原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