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
[福建公安网] 2008-05-30 1206
闽公综〔2008〕 228号
http://www.fujian.gov.cn/fjyw/fjyw/200805/t20080530_72838.htm
http://www.nanan.gov.cn/public/detail/id/10854.html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妥善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人口计生委
制定了如下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为民解忧。根据现行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有效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落户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公民出生
户口申报登记的权利,维护出生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分类解决
(一)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
(二)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
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
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三)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
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
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 .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
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 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
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四)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
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
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
,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
随父母落户手续。
(六)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
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七)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
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八)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
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
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九)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
(十)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分工负责
准确登记公民个人信息,是国家掌握人口基本情况,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
落户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
抓。公安、人口和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从现在起到2008年10月底前,集中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特别对学龄前出生未落户人口,要重点予以解决,真正做到关注民生,保障民生。
公安机关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户口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
保及时准确登记常住户口,做到不重不漏。对证件材料齐全,应随到随办;事实情况清楚,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经调查
核实,也要及时给予办理出生落户手续;要建立出生户口登记信息通报制度,配合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在办理公民出生
户口登记后,将出生登记信息按月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保障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公民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符合生育政策和不符合生育政策等出生的所有新生儿
,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实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
明》的制度。建立健全在依法准入的助产技术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核发机制,对1996年以后出生的公民尚未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尽快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认真办理收养登记。对公民已经被抚养多年,并符合收养规定的,要制定
相应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方便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做好出生公民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户籍申报工作,既
要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又要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依照上述有关条款申报出生落户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
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签字申明
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
《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三)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
http://www.fjsx.gov.cn/wsfw/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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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综[2008]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妥善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如下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为民解忧。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有效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落户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公民出生户口申报登记的权利,维护出生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分类解决
(一)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二)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三)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 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四)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六)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七)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八)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注:能够查明可以不要出具,
(九)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十)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分工负责
准确登记公民个人信息,是国家掌握人口基本情况,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公安、人口和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从现在起到2008年10月底前,集中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特别对学龄前出生未落户人口,要重点予以解决,真正做到关注民生,保障民生。
公安机关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户口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登记常住户口,做到不重不漏。对证件材料齐全,应随到随办;事实情况清楚,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经调查核实,也要及时给予办理出生落户手续;要建立出生户口登记信息通报制度,配合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后,将出生登记信息按月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公民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符合生育政策和不符合生育政策等出生的所有新生儿,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实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建立健全在依法准入的助产技术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核发机制,对1996年以后出生的公民尚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尽快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认真办理收养登记。对公民已经被抚养多年,并符合收养规定的,要制定相应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方便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做好出生公民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户籍申报工作,既要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又要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依照上述有关条款申报出生落户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三)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http://www.fjphb.gov.cn/fjphb/Zfxxgk/infodetail.aspx?id=9e28a3bb-3fb9-4efa-bd5c-032e4e36a782&CategoryNum=001002
http://www.fjphb.gov.cn/fjphb/Zfxxgk/infodetail.aspx?id=9e28a3bb-3fb9-4efa-bd5c-032e4e36a782&CategoryNum=001002
http://218.85.73.166:8081/inforadar/portal_DocDocument_Show.do?canExport=&docid=04CD272D6.00040057.8D11&doctitle=%E5%85%B3%E4%BA%8E%E8%A7%84%E8%8C%83%E5%87%BA%E7%94%9F%E5%8C%BB%E5%AD%A6%E8%AF%81%E6%98%8E%E7%AD%BE%E5%8F%91%E5%B7%A5%E4%BD%9C%E7%9A%84%E9%80%9A%E7%9F%A5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规范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公民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补发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附件1)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附件2),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亲子关系声明(附件3);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4);
(二)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三)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五)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单位应保留副页备案;并在相应位置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再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发单位出具下列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5);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三)签发单位应认真核对原《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标识、原《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存根联信息以及该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记录,经原签发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同时换发正副页,否则只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换发新证后,将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新证副页归档并专案保存。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补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应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将所有证明材料存档永久保存。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在新证副页下方空白处注明已作废的旧证编号,以备户籍登记机关查验。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应由依法取得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详见附件7,今后如有更改另行通知或在省司法厅网站查询)提供,并附该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七、为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孕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待产期间,主动宣传、告知孕妇及家属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签发程序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要求在产前门诊和产科病房上墙张贴,让群众知晓。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公安机关在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办理户籍登记时,应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附件6),核对《出生医学证明》防伪标识。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义的,以书面形式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核实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版本、编号、印章及其所登记信息内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难以确定真伪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中国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真伪鉴定。
九、本通知与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填表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3.亲子关系声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6.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
7.具有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闽卫71号(妇幼)附件.doc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
1. 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全部联次一次填写或打印;
2. 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
3. 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接生单位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需加盖其它印章或骑缝章;
4. 若申领人所提供身份证明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的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外籍公民护照,应在身份证号码栏如实填写包括中、英文在内的所有编号,并在未填写的空格划“×”。
5. 特殊情形如单亲新生婴儿,若申领人不能完整提供父亲信息,应在《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中声明,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相应项目填写“未提供”。若申领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要求添加父亲信息的按本通知第四条(二)规定执行。
6. 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籍,除姓名确因无法译成中文汉字可使用本国文字外,其它项目应使用中文汉字填写。
7. 补(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应当填写办理补(换)发手续的时间。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填表须知
1.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据,为保障您及新生婴儿的合法权益,请认真填写。
2. 请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正楷字体填写,保证提供证件真实有效。
3. 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时必须出示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
以下内容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
新生婴儿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声明:
1. 本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 因 原因,无法提供父亲信息。(如无需填写此项,请用横线删除)
母亲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父亲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背 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母亲身份证件)
(父亲身份证件)
附件3
亲子关系声明
(新生婴儿姓名), (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 (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地: 省 市 县(市) 乡 村
由 (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新生婴儿关系
因 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新生婴儿状况 1. 好 2. 一般 3. 差
出生孕周 周,出生身长 cm,出生体重 g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 日期:
父亲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 日期:
(或监护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 )
证明人签名 日期:
证明人与新生婴儿关系
备注:
此表背面粘贴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请在背面说明。
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申请补发原因及确认 |
现因 原因,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材料:
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母亲/父亲/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下信息由原签发机构填写) |
新生婴 儿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接生机构名称及接生人姓名 |
|
旧证编号 |
|
出生孕周 |
周 |
健康
状况 |
良好 ;一般 ;差 |
体重 |
克 |
身长 |
公分 |
母亲
姓名 |
|
年龄 |
|
国籍 |
|
民族 |
|
居民身份证 号 |
|
父亲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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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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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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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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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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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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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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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签发机构意 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补发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新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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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新生婴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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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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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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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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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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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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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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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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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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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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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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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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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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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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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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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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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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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换发原因说明 |
以上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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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父亲/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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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签发单位
意见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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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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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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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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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
一、出生医学证明版次说明
1. 第一版:1996年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的“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没有“五角星”标志。
2. 第二版:1999年启用。增加防伪功能,在“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增加了一颗无色荧光“五角星”防伪标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同时对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将《出生医学证明》下方的“出生证编号”,相应地将其英文翻译由“Birth NO.”改为“Birth certificate NO.”;《出生医学证明》右方英文版说明“china”中的小写“c”改为大写“C”。
3. 第三版:2003年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由两联增加为三联,增加的一联为接生单位存根。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中国版图及环形图案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在紫外线灯照射下显示。
2004年12月1日起,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和存根联“出生证编号”处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将检测板平压于该防伪水印条码上,当检测板于0角度时,防伪水印条显现“出生证”字样;检测板逆时针转动60度,防伪水印条显现“人口登记”字样;检测板逆时针转动120度,防伪水印条显现“CSYXZM”字样(即《出生医学证明》的拼音字头)。
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说明
1. 《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福建省编号以“35”开头。
2. 2000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增加到18位。
3. 2000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如2000年起编号前加“A”,2001年加“B”,依次类推。
附件7
具有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
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截止至2009年2月20日)
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号码 |
福建省计生科研所
金科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金鸡山路19号 |
0591-87311440 |
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所
明正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五四北路7号 |
0591-87516814 |
福建福总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西环北路156号 |
0591-22859103 |
福建正清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湖东支路13号 |
0591-87878277 |
福建附一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茶中路20号 |
0591-87982326 |
福建省立医院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东街134号 |
0591-87557768
0591-26693318 |
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口闽辉大厦2号楼四层 |
0591-87510752
0591-87611605 |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
福州市五一中路36号高桥大厦11楼 |
0591-83330777 |
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 |
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429号 |
0591-87665148 |
福建省厦门市中心血站
正道司法鉴定所 |
厦门市湖滨南路121号 |
0592-2211221-653 |
福建省泉州东南医院
协和司法鉴定所 |
泉州市宝洲路765号 |
0595-22582758 |
http://zhanghong5528.blog.163.com/blog/static/9021939820088494040567/
http://zhanghong5528.blog.163.com/blog/static/9021939820088494040567/
http://www.sxphb.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8
http://www.fjgat.gov.cn/articleCache/793/43262.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b65420100b0qp.html
户籍改革,请先从“与计生管理脱钩”开始
——兼谈现行计生管理措施的弊端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455794.shtml
http://218.85.73.166:8081/inforadar/index_search.jsp
http://www.fujian.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