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泉财行[2010]326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
局反馈。
附件: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附件:
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表:
|
火车
(包括动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
事业单位如下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
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
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
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
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
医师、艺术二级人员、相当
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
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
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
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等级席位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贴。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
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但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有一个人自住一个标准间。
第九条 出差省外应入住财政部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各地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http//www.hotel.gov.cn)查询。出差省内应入住省财政厅确认的定点饭店,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应在所属地、市、州定点饭店住宿费收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但最高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限额。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出差地区
限额标准
(元/人.天)
职务级别 |
北京市、上海市、重
庆市、天津市、海南
省、南京市、广州市、
深圳市、厦门市 |
其他省会城市 |
其他
地区 |
1、处级职务人员;
2、事业单位如下人员:高等学校教授、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
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
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
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
副研究员、医疗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
人员、其他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400 |
300 |
250 |
其余人员 |
200 |
150 |
120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
1、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以外的,每人每天5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80元;
2、出差到远郊乡镇(即洛江区河市镇和马甲镇,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的池店镇、紫帽镇、陈埭镇和西滨镇,南安市的丰州镇和霞美镇)的,每人每天l 5元;出差到中心城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予补贴。
3、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内除本条2款规定以外的,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二条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以外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 0元,用于补助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 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内的,公杂费按实际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 0元;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发放定额包干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往返工作单位的在途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五章规定报销。学术会议、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往返工作单位的在途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五章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到基层单位(不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工作锻炼、交流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五章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其他任何补贴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 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抽调到省级以上部门(不含市政府和部门的驻外机构,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补助暂按原规定执行)工作,第一次到抽调单位和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五章规定执行。在抽调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四至第五章规定报销;十五天以上不足一年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l 5元、公杂费10元;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七条 受工作单位委派参加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的(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五章规定报销;其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学习时间在1 5天(含十五天)以内的,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在1 5天以上至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下,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以下,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时间在一年以上以及在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学习的,不享受任何补贴。参加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因调动从原工作单位到调入单位所发生的单程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予以报销。其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被调动人员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l 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迁入,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 6周岁且未就业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出差或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沿途、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厅级(含副厅)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遵循厉行节
约原则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 01 0年1 0月1日起实行,泉财事
[1996]445号、泉财事[1996]46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科(室) 201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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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时间 |
自 月 日起
至 月 日止
预计 天 |
说 明 |
出差前往地
点及乘坐交
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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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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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负责人
意见 |
|
单位
领导
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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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kaoziliao
http://www.qztc.edu.cn/sjxy/Read.asp?PPNewsID=372
泉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