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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库 发布时间:2016-04-12 查看次数:5377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http://law.npc.gov.cn/FLFG/flfgByID.action?flfgID=3856&keyword=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zlsxid=02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           (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企业是××    公司(以下称“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投资者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七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营方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   人。

第十二条 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投资者任命。

第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八)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二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

第三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            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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