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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17 查看次数:7940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文字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9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一、       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       厦门中院受理厦门辖区内的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

当事人住所地

诉讼标的

普通民事案件

(非涉台)

各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厦门辖区

800万元-1亿元

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外,福建省内

300万元-1亿元

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外或涉外、涉港、涉澳

300万元-5000万元

集中管辖的涉台民商事案件

各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厦门辖区

3000万元-1亿元

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外,福建省内

1500万元-1亿元

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外

1500万元-5000万元

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涉港、涉澳(但地域管辖在海沧法院且诉讼标的3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海沧法院管辖)

5000万元以下

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外的涉台案件

1500万元-5000万元

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以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在思明辖区的

各方当事人都在福建省内

50万元-2亿元

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省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50万元-1亿元

地域管辖在思明辖区以外的

各方当事人都在福建省内

2亿元以下

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省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1亿元以下

专利纠纷案件

各方当事人都在福建省内

2亿元以下

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省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1亿元以下

备注:

1、厦门中院管辖厦门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破产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

2、厦门中院管辖发生在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辖区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3、上表所述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等。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或摁拇指印,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指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事实和理由应围绕诉讼请求阐述,不得有谩骂、辱骂等语言。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

Ø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Ø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  被告身份证明材料:

Ø 被告是法人的,需提供被告企业登记基本信息;

Ø 被告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被告住所情况,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证明。

(3)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Ø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Ø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Ø 受托人为公民的,需提供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证明或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

(4)  涉外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5)  涉港、澳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司法部认可的港、澳有关律师或机构予以证明并进行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6)  涉台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应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台湾海基会及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3 证据及证据清单,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证据清单应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地。

 

http://www.xmcourt.gov.cn/bmss/sszn/201408/t20140801_10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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