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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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1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宗旨,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复查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立案庭指派专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申请再审复查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七日内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卷复查条件的,应当尽快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 对决定立卷复查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应调阅原审案卷,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复查,对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以决定是否建议再审。
第五条 对以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复查听证:
(一)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当事人已经上访且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争议较大的案件;
(四)经书面审查,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复查听证的案件。
第六条 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应坚持合议庭组织听证与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相结合的原则。
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不宜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的案件,由复查合议庭组织听证;其他案件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政府相关部门、信访部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
邀请人大代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应于听证会三日前向其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载明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案件性质等情况。
第八条 对确定举行复查听证的案件,应于召开听证会前七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申诉、申请再审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的案号和案由、争议的焦点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的权利、义务及应就争议的焦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九条 复查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 申诉(申请再审)人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时间到庭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离听证会的,按自动撤回申诉(申请再审)处理;被申诉人或相关当事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
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当事人要求重新听证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书记员查明参加听证会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的纪律;
2、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或与会的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申诉(申请再审)人宣读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4、被申诉人或相关当事人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及相关证据提出意见,但不辩论;
5、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申诉(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和证据阐述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的焦点问题和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6、承办法官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经合议庭或承办人同意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询问对方。必要时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以通知有关证人、鉴定人到会参加听证;
7、听证完毕,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宣布休会。双方当事人确认听证内容记录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听证秩序,听从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的指挥。
对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或其他人员,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七日内,合议庭应对案件进行评议。
经评议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制作《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阐明驳回的理由并及时向申诉或申请再审人送达驳回通知书。申诉(申请再审)人仍继续申诉(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合议庭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由承办人撰写书面复查报告,经合议庭审查后提交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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