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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 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泉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10-22 查看次数:6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100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索引号: QZ00101-1000-2012-00201 
发布机构: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2-09-07 
备注/文号: 泉政文〔2012〕212号 
内容概述: 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四、《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自愿申领,作为持有人享受居住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办理属于居住地政府有权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的有效凭证,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信息采集,《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监制,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发放。

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证件持有人住址变更等工作。

派出所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证件持有人住址变更等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六、流动人口拟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八、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个人信息,居住地详址、居住事由、居住期限,从事职业、服务处所等暂住信息以及配偶和携带儿童信息、计生信息、劳动就业信息、暂住处所信息等。

九、居住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十、年满16周岁,已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或办理《暂住证》满一年,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可向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十一、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稳定住所证明。

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亲属名下的住房;已办理信息登记并签订《治安(计生)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四)稳定就业证明。

稳定就业证明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要当场受理发证,企事业单位批量申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放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居住证》记载信息包括证件表面视读信息和内部芯片机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住址、居住地住址、本人相片、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限。

十四、《居住证》实行每年定期检验签注制度,每次签注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签注续期。发证机关应在办理证件续期时核对持有人相关完整信息。

十五、流动人口居住年限自初领《居住证》之日起,根据签注情况予以累计。

十六、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持证人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满30日后仍未重新签注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年限按照重新申领之日起计算。

十七、《居住证》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市行政辖区通用。在全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区)、跨乡镇(街道)流动或变更居住地址的,无需重新办证,但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自离开前7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证件。

十八、《居住证》损毁或丢失的,持证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受理机构及时办理换领或补领《居住证》手续,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制作、发放工作。

因损毁换领新证时,《居住证》持有人应交回原证。

十九、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际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证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可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政协委员,符合选举法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选人大代表;

(二)参加市、县两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三)可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的相关活动,符合条件经民主程序可参与居住地社区管理;

(四)可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比赛和评优评先活动,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并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依政策规定申请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持证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收费、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享有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中招继续升入高中阶段就学的权利;

(八)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九)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按规定参加五险,并享受与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十一)持证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儿童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

(十二)可在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十四)可以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其产品(技术)可申报新产品、新技术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考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十六)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可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十八)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期限、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九)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境商务手续;在泉居住一年以上的非福建省籍人员,可在本市申请赴台湾地区旅游;

(二十)可按规定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从业条件的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十一)享有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二十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政府规定的,按程序可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并凭证向交通运输集团办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证;

(二十三)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居住地有关规定向民政等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二十四)居住地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及公共服务。

二十、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暂住证》,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一、《居住证》持证人在享受相关权利和待遇的同时,应主动配合管理,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二十三、《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二十四、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二十五、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受理居住登记和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及关联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居住证》:

(一)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因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持证人在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居住证》。

二十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晋江市试点期间所发《居住证》(包括《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有效期过后统一换领《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

三十、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14年9月30日。

 

http://www.fjqz.gov.cn/govinfosend/view/publicdoc.jsp?unid=D48D2BABA906B1F5382E88AAAA272559

 

http://www.qzlc.gov.cn/lwcmsapp/view/qzlc.gov.cn/list/news_ggfw.jsp?siteunid=6D140469EB1F6CB80EBFB1A028196679&id=78026E2C2C3910B0EC730F3B6711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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