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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 发布时间:2016-08-07 查看次数:4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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