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属性: |
司法解释及文件 |
部门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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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文号: |
法经[1994]307号 |
颁布日期: |
1994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1994年11月27日 |
时 效 性: |
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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