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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1-08 查看次数:4580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示意图

首次急救        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康复)   

 (允许就近处置)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


发生事故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待遇

30日内申请)     (轻伤医疗终结后可选择放弃鉴定)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认定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材料。

3.职工所受伤害为轻伤可在医疗终结后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详见办事指南,略。

■工伤保险费补缴:

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进行稽查核实。稽核合格的,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附件五: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举例:一男性职工201671日辞职时25周岁,伤残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每满一年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54-25)×0.1×5360=28408

●备注:

1.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321日公布的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现行标准:男性77.89,女性83.27岁(201741日起执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之前的标准:男性77.54,女性83.20岁)

22016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68元,201765日公布。(201666日起执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360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为33616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按规定参保期间,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康复

期间待遇

伤残等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

护理费

伤残津贴

1医疗、康复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详见附件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详见附件二。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院外等待住院的住宿费,最长不超过7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4辅助器具费:经劳鉴办确认、社保中心核准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

27×月缴费工资

详见附件五: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㈡丧葬费为6个月的社平工资

㈢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30%

③孤寡、孤儿另加10%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资;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资;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资;

一级90%×缴费工资

二级

25×月缴费工资

二级85%×缴费工资

三级

23×月缴费工资

三级80%×缴费工资

四级

21×月缴费工资

四级75%×缴费工资

五级

18×月缴费工资

六级

16×月缴费工资

七级

13×月缴费工资

八级

11×月缴费工资

九级

9×月缴费工资

十级

7×月缴费工资

●备注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丧葬费、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4.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的,每年6月份

   以前应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进行生存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一

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经办程序

一、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且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二、申请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初审,并签署工伤认定意见;第二步:转由管辖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第三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社保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三、应提交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首次病历、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2.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费预支申请表》并附见证人和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已经认定为工伤或再次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职工受伤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取内固定、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2、门诊病历(需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3、上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4、工伤认定书复印件;5、医疗期超过一年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6、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交鉴定书复印件;7、旧伤复发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附件二

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厦门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厦门中山医院、厦门一七四医院、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二医院、厦门海沧医院、厦门第三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厦门仙岳医院、厦门口腔医院、厦门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厦门同安中医医院、厦门第五医院、厦大医院、厦门同安闽海医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厦门莲花医院、厦门鹭海医院(海军医院)、厦门警备区医院(限手外)、厦门集美区灌口医院、厦门前埔医院、厦门长庚医院、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厦门集美杏西医院、厦门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厦门湖里健民医院、厦门同安博爱医院、厦门新开元医院、厦门光亮骨伤科(颈肩腰腿痛)医院、厦门翔安平安桥医院、厦门莲花医院(莲河)、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医院、厦门心血管病医院。

2、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厦门市第五医院。

3、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 、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高奇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附表三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

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


          出差地区

限额标准

缴费     (元/人天)

标准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其他地区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 以上

450

400

30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200%以上至300%(含300%

380

330

25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100%以上至200%(含200%

300

250

200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100%(100%)

200

160

120


附表四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元/

就医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的市区

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

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伙食

补助费

50

40

35

20

附件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厦门社保真诚为您服务表格下载,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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