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类】 劳动报酬与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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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细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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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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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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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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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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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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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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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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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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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劳动保障 工时工资 通知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三日
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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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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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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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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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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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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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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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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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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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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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劳动 工资 工时 通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
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
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