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订阅资讯
南翔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给我邮件 在线咨询
劳动资讯 >>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资讯 >> 阅读文章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10-04-30 查看次数:7788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劳动合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5.10
【实施日期】 1995.05.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5〕223号
【主题词】 劳动 合同 赔偿 办法 通知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列表和详细页底部广告位
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详细页右侧广告位
最新更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8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厦门市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
·上班发生爆炸引起脑梗死,高血压能评上等级
·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
·2012年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关于公布二〇一二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
·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
·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详细页左侧下广告位
阅读排行  
·厦门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
·2018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工伤人员可直接拿发票报销,享受待遇原则上
·厦门市关于《〈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2012年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关于公布二○○九、二○一○年度厦门市城镇
·关于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外来人员
·劳动部印发《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
诉讼文书格式样本 | 法律文库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协议书样本 | 起诉状样本 | 闽ICP备10010309号
联系邮箱:fuzaichen@163.com 在线QQ:285892447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592n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