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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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原是不同村的村民,双方结婚后,李某到王某所在村生活。后因为性格不合问题,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在王某的村里生活了近15年,要求分割王某与李某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便于以后生产生活所需。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分割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首先应当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的。
其次应当确定处理该类案件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均等分割、轮流耕种以及以租赁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三种方法,无论何种方式均应当到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在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单独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采取轮流耕种方式,是当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等分割的,可以通过协议采取轮流耕种的方式。采取租赁方式的分割,要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另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额享受租金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困难一方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作者: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