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标题
内容
留言
订阅资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给我邮件
在线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
南翔风采
交通资讯
经济资讯
婚姻资讯
借贷资讯
劳动资讯
裁判文书
农村天地
其他
法律法规
>>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阅读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4-06-27 查看次数:78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
法释[2001]3号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10110
实施日期:200101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解释
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人大网
列表和详细页底部广告位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5-07-08 15:58: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2010-10-08 06:47:5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08-16 21:28: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10-08 06:45:25
·
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4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2015-06-21 12:19:32
·
厦门市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2015-06-17 20:11: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
2015-06-17 20:10:08
·
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06-14 20:27:26
文章评论
现在有
0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详细页右侧广告位
最新更新
·
行政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详细页左侧下广告位
阅读排行
·
关于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申请书
·
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
·
关于公布二〇一〇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
·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产生的后果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
·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福建司法鉴定机构名
·
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
·
民事诉讼立案能否申请限制出国
诉讼文书格式样本
|
法律文库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协议书样本
|
起诉状样本
|
闽ICP备10010309号
联系邮箱:
fuzaichen@163.com
在线QQ:
285892447
Copyright 2025, 版权所有 www.592n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