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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10-14 查看次数:4926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下浮不限,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五、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公证服务市场和价格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3〕373号)中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doc

 

 

 

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来源

 

http://wjj.fujian.gov.cn/ygjf/jgzc/

 

http://wjj.fujian.gov.cn/zfxxgk/zfxxgkml/jgsfgl/xzsysfgl/201808/t20180803_3658915.htm

 

http://wjj.fujian.gov.cn/zfxxgk/zfxxgkml/jgsfgl/xzsysfgl/201808/t20180816_39556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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