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2008年10月2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向曾少梅等四人颁发了编号为51010903140054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曾少梅等四人所在的寿安镇天源村5组开展新一轮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2010年7月15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又向曾少梅等四人颁发了新的编号为51011510628105053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于次日由成都市温江区农村发展局发布公告,告知寿安镇天源村5组村民自新证颁发之日起注销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要求各承包农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原证交回发包方,统一销毁。2010年8月17日,曾少梅等四人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51010903140054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法为由,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成都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曾少梅等四人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2008年10月23日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010903140054)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府于2009年开展新一轮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工作后,已于2010年7月15日核发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011510628105053),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已经丧失,曾少梅等四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2010)9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决定驳回曾少梅等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曾少梅等四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0)9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