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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的立法

来源:凯迪网络 凯迪社区 发布时间:2018-10-27 查看次数:4502

关于公民代理的立法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立法缺憾   作者:杜亚民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民代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采纳了律师界人士的观点,出于限制公民有偿代理、维护律师行业利益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受到诸多诟病——

 

 

 

来源



一、该规定与民事实体法的母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相抵触。

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并未为公民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设置前提条件。全国人大下属的常委会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不应设置程序性规定限制公民的实体权利。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拒绝推荐诉讼代理人时,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出于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了解而拒绝推荐。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单位都声称没有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声称从来没有推荐过。

 何女士与他人有借贷纠纷,想聘请律师,但律师事务所要收费5000元。何女士离异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拿不出这笔费用,就想聘请在新闻单位工作的朋友代理。到所在社区请求开具推荐书,社区工作人员先是称没有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何女士拿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后,社区答复:“我们推荐你到区上的法律援助中心代理”,而拒绝开具推荐书。何女士到区上的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得到的答复是:“你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2、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碍于情面拒绝推荐。

 尹女士是西安市莲湖区某社区居民,在社区所辖的陕西省某招待所工作。尹女士在该招待所工作多年,近日突然被辞退。尹女士为讨赔偿金和社保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后,对裁决书不服欲提起民事诉讼,因无钱聘请律师,欲让略懂法律的亲戚代理诉讼,便去社区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书。社区工作人员称:“我们和你们招待所是友好单位,平时搞活动人家都积极给我们捐助支持,现在我为你推荐诉讼代理人,就等于我们社区偏向你,还把招待所得罪了。我们不能为你开推荐书”。尹女士感到十分无奈:和单位打官司,单位肯定不会帮助推荐诉讼代理人;社区和所在单位关系很好,拒绝推荐,我又请不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不够条件,谁能为我代理案件打官司?难道要我把房子卖掉凑够律师费再打官司吗?

3、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拒绝推荐,当事人能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起诉讼?该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插入:(案例)七旬大爷打官司委托朋友代理社区不开推荐证明被起诉  2013年2月21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以国际上通行的法理而言,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应无权干涉,因为这是当事人的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代理人才能代理,这里就会产生诸多问题: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的代理人当事人不同意怎么办?当事人提供的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不推荐怎么办?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代理人是履行民事契约还是履行行政职责?恐怕二者都不是。既然二者都不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拒绝推荐时,当事人就不能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那么,当事人请不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不够条件,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又拒绝推荐,当事人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如何实现?这可能是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代理人才能代理,给在外地打工或出差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带来不便。

刘先生是四川人,在西安靠回收旧家电为生。某一天在街上被车撞伤,他请不起律师,想请自己在西安上政法大学的堂侄为自己代理诉讼,但是,他暂住地的居委会拒绝为他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书。无奈,他在出院后返回四川老家从村委会开来了诉讼代理人推荐书。为了拿到这一纸诉讼代理人推荐书所花费的路费令他心疼不已。

四、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代理人才能代理的规定会流于形式,也可能产生另一种极端现象:权力寻租。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了解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能会来者不拒,只管盖章推荐,也有可能出现新的不和谐现象:盖章收费;有偿推荐诉讼代理人,等等。如何防止或纠正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乱推荐、有偿推荐?谁来防止、纠正?如何处罚?立法方面尚是一个空白。

五、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代理人才能代理,该条规定应属“恶法”,在今后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予删除。

立法要讲求利益的平衡,不应只顾一个群体的利益而严重损害另一个群体的利益。立法部门可能认为:社会上存在的公民有偿代理,搞乱了律师市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笔者不否认此种现象确实存在,但危言耸听则属于杞人忧天。我们为什么不能从另一个角度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律师收费标准规定的过高?是提供法律援助的门槛过高?规定的过高时不去立法解决,以缓解老百姓打不起官司之苦,却去关心并硬性规定当事人钱包的取向,属于本末倒置。当事人行使诉权,行使自己的私权利,可以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我们可以硬性规定当事人必须要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吗?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推荐诉讼代理人就可以杜绝公民有偿代理现象吗?能够杜绝的依据是什么?这个“推荐”除了徒增当事人的讼累、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外,目前还看不到该条规定的有益之处。


办理非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公民代理于法无据
目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办审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商业仲裁机构办理商业仲裁案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法院审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对当事人委托公民作为代理人参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限制,要求当事人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笔者以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办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商业仲裁机构办理商业仲裁案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处理公民代理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该两条规定的很明确:只有进行民事诉讼才适用《民事诉讼法》,不是进行民事诉讼,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二、劳动仲裁法律、工伤认定法律、商业仲裁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代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该两条规定只适用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行使职权调查取证、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并不适用于公民代理。何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享有司法解释权,效力层次较低,有越权造法、越权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嫌,司法界人士和法学界人士对此多有诟病。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公民代理未作规定。但申请工伤认定是公民的私权利,以法理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言,受工伤职工有权委托他人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只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并不适用于公民代理。何况《工伤认定办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享有司法解释权,效力层次较低,有越权造法、越权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之嫌,司法界人士和法学界人士对此多有诟病。
《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规定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该代理人可以是近亲属,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虽然第二十五条规定表明,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该代理人可以是近亲属,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般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口头委托。但第九十七条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该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亲友的范围十分宽泛,并不局限于近亲属、直系亲属,担任辩护人无需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只需人民法院核实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亲友的范围十分宽泛,并不局限于近亲属、直系亲属,担任辩护人无需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只需人民法院核实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被委托或者指定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许可。” 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律师;指定律师确有困难的,可以指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该规定2013年1月18日废止,不再适用。
三、办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工伤认定案件、商业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委托公民作为代理人进行限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违反了“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
办案机关办理非民事诉讼案件时,是在行使公权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公民代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就不得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代理,是在行使私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要求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混淆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任意比照,更不得本单位本部门自设“规矩”、“自造”土法律土政策,否则就应“违法必究”。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适用成文法(只有英美法系的国家才适用判例法)。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办理非民事诉讼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限制公民代理的做法,应属违法无效,不应成为其他地区、其他单位“仿效”、参照适用的依据。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理事)  笔者建议:转发


(附件案例)七旬大爷打官司委托朋友代理社区不开推荐证明被起诉    2013年2月21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金牛区70岁的张大爷没钱打官司,准备请一朋友代理。最新实施的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有新规:要单位或社区推荐的人才行,他70岁了,没单位,只好找社区开证明推荐,但社区只给他开“居住证明”。为此,张大爷将社区告到金牛法院,请求赔偿以后请律师的损失费1万元。
去年,70岁的张大爷将四川一家通讯公司告上成华法院。去年11月12日,成华法院以该公司已注销为由,驳回张大爷的起诉。随后,张大爷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今年初,新民诉法已生效实施,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张大爷不能再委托朋友谭先生以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单位或社区推荐的。
今年1月15日,张大爷向居住的银杏路社区(现为白果林社区)提出申请,请求社区同意依法推荐他的诉讼代理人。张大爷在申请缘由中写道:按新民诉法规定,委托朋友作为代理人的,需依法由单位或社区推荐,但自己已70岁,没有工作单位,只好申请社区推荐。但白果林社区仅给他开了一个居住证明,并称该申请系个人行为。
张大爷将这份证明上交成都中院时,因不符合规定被拒绝。原来,该证明只说他申请代理人是个人行为,社区仅证明了其居住地。张大爷说,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社区开证明为其推荐代理人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同时,张大爷在诉状中称,他是低保户,现在,社区没给他开证明堵了他请公民代理人的路,必然导致另请律师而产生律师费,“这是必然产生的费用。”
2013年1月17日,张大爷一纸诉状,将银杏路社区(现为白果林社区)告上金牛法院,请求该社区赔偿他改请律师的费用1万元。
昨日,白果林社区负责人邱先生表示,社区只开居住证明等。“这是他自己推荐的人,并不是社区推荐的人。”邱先生表示,他们对张大爷推荐的谭先生并不了解,法律没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开证明。邱先生表示,他也是第一次接触这种证明,也不知符合什么条件、提供什么手续,社区才能开这种证明,所以只开了居住证明。
昨日,金牛法院立案庭侯庭长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是一个新类型的案件,也是新民诉法实施后金牛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并将尽快作出决定。
不过,侯庭长指出,新民诉法自从去年8月通过,到今年初开始正式实施,时间非常短,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社区如何推荐,推荐的范围及标准,社区不予推荐,居民有什么救济途径等等问题。“出现了真空。”侯庭长指出,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措施,使这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金牛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案例2)代理人受限 百姓打官司遇3难   2013年01月31日07:01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罡 
新民诉法 新《民诉法》58条对公民代理案件作出限制,记者调查发现
从今年起,作为普通公民,想要代理民事案件必须由所在社区出具推荐信。可是,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民诉法》正式实施后的一个月,这一新规却又给百姓打官司带来了三个难题:社区不给出具推荐信,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成本相对较高,小额案件无律所接案等困难。最近有5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建议给“公民代理”松绑,取消对公民代理的不必要限制。
本报讯(记者 李罡)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今天满月。新法第58条抬高了普通公民代理民事案件的门槛。按照新法规定,今后除去律师、法律工作者,普通公民代理民事案件须由所在社区出具推荐信。新法实施后,北京多家法院都出现了民事案件开庭时,由于公民代理人手续不全被请出法庭的情况。记者调查发现,新法规在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同时也给百姓打官司带来了三难:社区不出推荐信,公民代理难实现;律师收费难承受;小额案件委托难。
按照北京市高院近日公布的数字,近5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总计为208万余件,其中70%是民事案件,如此计算仅北京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就达近30万件。而这30万件民案中,绝大多数又是诸如离婚、劳动争议、小额债务纠纷、房产纠纷等与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
如今新《民诉法》已经实施一个月,多家法院都传出因为没有社区推荐信或代理手续不合法,受当事人委托参加开庭的公民代理人被要求退出法庭不能代理案件。一些定好开庭时间的庭审也因此而被迫临时延期。案件当事人被迫重新聘请代理人。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重新聘请代理人的当事人都会遇到社区不给出具推荐信,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成本相对较高,小额案件无律所接案等困难。
社区拒出“推荐信”  公民代理难实现
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到法院打官司的个人如果要委托公民代理,需要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推荐信。但是记者采访的两个社区都表示“根本不知道这事”,“也不会出具这种推荐信”。
记者先拨通了丰台街道办事处下属的一个居委会的电话,询问是否能够给居住在该居委会辖区内的居民出具打官司用的公民代理推荐信?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诧异地反问道:“什么推荐信啊?不知道啊。我们从来没开过什么推荐信。”记者表示,如果该社区的居民打官司委托普通公民代理,法院要求出具推荐信怎么办?居委会负责人说:“怎么什么都往居委会推啊?居委会管得了那么多吗?居委会的章也不能随便盖啊,上级对我们是有要求的。从来没人通知我们能给盖这种章。”
记者又将电话打到西城区月坛街道办事处社区办。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听说记者询问是否能够帮助小区居民出具公民代理案件推荐信立刻说:“您已经是第三个问这事的人了。也让我给回绝了。”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民政部门没有下达这方面的通知,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个事。此外,居委会的职责范围也不包括给居民推荐公民代理人。再说推荐不认识的人居委会也不敢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说这个代理人是本小区的人,都认识还好说,如果是外区的人谁都不认识,根本不可能。
记者追问,社区不出具推荐信小区居民就无法聘请普通公民代理案件,帮助打官司。社区办工作人员称“那你只能请律师了”。
离婚案万元起步    律师收费难承受
离婚案是最为传统的民事案件之一,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也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记者拨通了朝阳区东三环东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听说记者要找律师帮助打离婚官司先问道:“光离婚还是有财产分割?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原被告是城六区的还是郊区的?”
随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单纯的离婚案没有财产分割而且双方没有什么纠纷,住家在城六区内不用跑郊区,起步价是10000元。记者又找到西城区内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同类的问题。该所工作人员表示,只起诉离婚不涉及财产分割,现在北京律师的市场行情就是起步价一万元,个别小所最低8000元。如果是郊区的案子费用还要高一些。
一位政法大学的老师告诉记者,像这种普通的离婚案,代理人只帮助当事人写个诉状,出个庭,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或懂点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都能代理根本没有必要非请专业律师,还给普通群众增加诉讼成本。
房产类案件的律师收费情况如何呢?记者在市一中院门口采访到了前来打一起房产官司的白女士。白女士告诉记者,一审她支付律师费2.5万元。但是一审败诉。二审前白女士再次支付律师费3万元。
记者采访到的某律所工作人员表示,离婚案如果有财产分割,就要按比例收费。该所按比例收费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下10%,10万元到100万元6%,100万元到1000万元4%。
5000元案无人接    小额诉讼委托难
数据显示,民事案件占到了法院收案数量的70%,民事案件中的小额诉讼案件又占到了民事案件的70%以上。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些涉及普通百姓生活的几百元、几千元的讨薪案、家人之间索要抚养费、赡养费纠纷案、民间小额债务纠纷案等等几乎没有律所愿意接。
30日上午,记者在市一中院当事人休息大厅随机采访了两位等候开庭的律师,询问如果记者要请律师帮助讨要一笔5000多元的加班费律师费如何收取?
现场的两位律师都摇着头说:“这种几千块钱的案子律师根本就不会接。你想想按照程序,打劳动争议案先要到劳动仲裁机构走仲裁,跑劳动局。仲裁不行再走诉讼,跑法院。一共5000多块钱连交通费都不够。律师肯定也会考虑工作成本。”
一位自称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男士告诉记者,几百几千的案子根本没有律所接,连他这样的法律工作者都不接。他曾代理过一起讨薪案,跑劳动仲裁、跑法院后来执行期间企业又赖账,弄了将近一年,一共5000多块钱的案子收你多了吧你拿着费劲,收你少人家律师不挣钱。谁愿意白忙活?
对此政法大学民法系的卢老师表示,几百几千元对于老百姓也是钱。这些简单的案件,他们学校的学生或有点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都可以代理。既能帮普通百姓解决法律知识欠缺的难题,又能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一个实习的机会。但是新《民诉法》58条抬高了公民代理的门槛后,政法学生代理百姓打官司的路也被堵死了。 文/本报记者 李罡  律师支招
律师联名上书人大   建议松绑“公民代理”
据悉,新《民诉法》出台之后,围绕新《民诉法》58条之争就一直没断。
一方观点认为,近年来,职业公民代理人频繁出现,其中不乏“不良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律师行业制度。
反方观点则称,公民代理人中有自学成才的法律爱好者,他们中还有许多“法律公益人士”。新法条阻碍了这些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2012年12月30日,来自北京、广东等地的五名律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取消对公民代理的不必要限制。
曾代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等弱势群体维权诉讼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也参与了建议信的撰写,李方平分析说,选择普通公民做诉讼代理人的有三种:生活在农村的村民、外出务工人员及一些类似残障人士。他们都是弱势群体,对他们来说,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费相对不菲,而当事人在有限的近亲属范围内找到一个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合适代理人并非易事。
建议信称对公民代理设置限制和门槛,受到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低收入群体,他们无法委托公民代理人,也请不起律师,将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话专家
抬高公民代理门槛应考虑弱势群体
所谓公民代理制度是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但是有一定法律知识或口才的普通公民,如原被告的亲戚、朋友、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受当事人的委托,给到法院打官司的普通群众担任诉讼代理人,帮助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群众打官司。
对于是否应进一步完善“公民代理”记者昨天采访了民法专家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
记者:您作为民法专家如何看新《民诉法》58条的修改?
王宗玉:我个人认为有待商榷。首先是现在的案件量这样大,专业律师和律所毕竟有限,都找专业律师代理律师忙不过来,也增加老百姓的诉讼成本。一些简单的案件公民代理完全可以。老百姓有这样的需求,社会上也有一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愿意做这件事,为什么不可以呢?
记者:现在毕竟新法已经开始实施了,您认为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王宗玉:我认为应该有个过渡期。此外,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与新法实施有个衔接。加大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范围,让那些需要打官司又请不起律师的普通百姓有接受法律服务的渠道。
记者:新法规定公民代理需要社区出具推荐信,但是社区还没有这项职能,您认为该如何解决?
王宗玉:国家制定的法律,相关机构就应该协调好这项工作,否则就是给老百姓出难题。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国外诉讼代理人制度?
王宗玉:据我所知,国外确实对诉讼代理人有很严格的要求。但是我们的国情与国外并不一样,我们制定法律和政策不能脱离我们的现实生活。此外据我所知,国外虽然有严格的司法代理制度,但是人家的弱势群体救济制度也非常完善,一些发达国家有专门针对困难人群的审判机构。新《民诉法》58条抬高了公民代理的门槛我认为是只考虑了限制“黑律师”,却忽视了普通群众的需要。


据上案例内容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已经把“民诉代理活动垄断行为”,此次立法第58条三款存在违宪、民法、合同法行为,这是立法部门的法理退化。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说;论:诉说;自由:无限制),且三款中“社区推荐”(社区有无推荐义务、凭什么推荐呢?)出现了真空、无操作性;法律不强人所难;总之代理人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选择任何人代理人,推荐就是限制,若社区不推荐当事人只能(状告:社区),因社区推荐一词是立法者“惹的祸”,社区是无辜的,另外:笔者认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具有可操作性,理由:法官口口声声说“公民代理不懂法”那么:若允许公民代理后,法官可以“考考”“公民代理人”是否有法律知识,若有法律知识“允许代理”、若无,有可能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取消代理资格,是好事吗?如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已经被删除;违宪的修改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请问立法者:若社区推荐的公民仅凭“一张推荐函” 就等于摇身一变成了“懂法者”是否荒唐?只得商榷;;当然本案当事人(七旬大爷)状告社区属于典型案例,也是(七旬大爷)的无奈之举,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私权对”“我国公民”弱势群体的藐视,让公民“枉法兴叹”,法律是保护人民(公民)依据宪法行使的权利,如今立法者不是在保护“弱势群体”而是在增加“弱势群体”的诉累,属于腐败法条、谎谬。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委托的权利(放宽),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建议修正第(二款)为:当事人的亲友或者工作人员;删除第三款的违宪、民、合同法等无法实体法的行为。(选择代理人属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不能被私权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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