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订阅资讯
南翔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给我邮件 在线咨询
法律法规 >>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阅读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01 查看次数:7270

 

 

法发〔2011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

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一年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

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ankaoziliao

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jd/201102/t20110218_13925.htm

列表和详细页底部广告位
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详细页右侧广告位
最新更新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详细页左侧下广告位
阅读排行  
·关于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申请书
·泉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
·关于公布二〇一〇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产生的后果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福建司法鉴定机构名
·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
诉讼文书格式样本 | 法律文库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协议书样本 | 起诉状样本 | 闽ICP备10010309号
联系邮箱:fuzaichen@163.com 在线QQ:285892447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592n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