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R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就可以在大陆起诉
傅再成 回复于 2010-03-24 13:46:18
小苏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以下问题:
“我借钱给一位香港的朋友,他现在还没有还给我,我想起诉他,能否在大陆起诉,如果可以应到哪级法院。”
现对您以上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您们本次的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如果您们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借款人仍不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请您先查阅您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就可以在大陆法院起诉,起诉时请您到您所属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去立案。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来电咨询。
咨询电话:13003975565、13656039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