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初字第4463号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林XX,男、1XX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XX区XXX六里XX号212室,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10XXX301X,联系电话:13656039304。
被申请人:康XX,男,1XX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XXX海沧XXX路XX号505室;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XXX2XXX10;联系电话:13XXXXXX625。
被申请人:翁XX,女,1XX1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XXX海XXXXX路326号XXX室;公民身份号码:350XXXXXXXXXXXX024;联系电话:1380XXXXXX5。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湖民初字第4463号(详见证据一),该民事判决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法律效力(详见证据二)。现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和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原因:
二被执行人迟迟不遵照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币,下同)¥1822859.16元【(其中本金¥1104000元、利息¥¥706968.7元、迟延履行金¥5945.23元,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14年5月29日),迟延履行金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详见证据材料三)】。
二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一)、址在厦门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厦地房证第0029XXX5号、厦国土房他证第2010XXXX2号】一套(详见证据材料四)。
(二)、被执行人翁XX名下的闽D-5XX8B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康XX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晋江市延平路支行,开户名:康XX,卡号:6227 XXXX 0025 4XX6; 2、开户行:中信银行泉州市分行(网点编号734301),开户名:康XX,卡号:7343 0101 XXXX 5294 XX5; 3、开户行:晋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名:康XX,账号:6221 XXXX 0700 14XX 8XX。
申请执行的要求:
一、变卖二被执行人址在厦门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的房屋、翁XX名下的闽D-5XX8B轿车来偿清上述的债务;
二、冻结或查封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中相当于上述的金额到还清上述债务时止;
三、查封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它有价物资、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还清上述债务时止;
四、依法曝光二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限制二被执行人出境,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行为到还清上述债务时止。
此致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XX
代理人:傅再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