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告 书
XXX、XXX:
本人依法接受XXX(下称敝当事人)的委托,就贵方与敝当事人有关【(2010)厦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敝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2010)厦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相关证据材料,贵方与敝当事人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2010)厦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中显示的情况:贵方与敝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上述的调解书中第一条第三款明确阐述:“被告XXX、XXX承诺在20XX年XX月XX日前以现金方式再支付原告XXX------元,剩余部分应在20XX年XX月XX日前将款项转入原告XXX在招商银行的帐户XXXXXXXXXXXXXXX”。
据敝当事人陈述贵方至今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将上述的款项¥-----元人民币转给敝当事人,敝当事人希望贵方履行上述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据此,希望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的款项¥-----元人民币转给敝当事人或与敝当事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以免敝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给贵方造成不必要的讼累与不必要的支出。
以上函告,恭请垂注。
顺颂商祺!
特别授权代理人:傅再成
二零XX年XX月XX日
附:
联系电话: 13656039304、1300397556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 , 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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