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刑初字第500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吴X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剑斗镇XX村XX厝XX-2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XXXXXXXX19;
联系电话:13656039304。
被执行人:黄X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址:福建省XX县XX乡XX村XX38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XXXXXXXX1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详见证据一),案号(2011)湖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详见证据二)。现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原因:
被执行人迟迟不遵照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币272889.718元【(其中本金215552.7元、迟延履行金57337.018元),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13年10月30日止,迟延履行金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详见证据三)】。
申请执行的要求:
1、 划拨、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中相当于上述执行的款项来偿还申请执行人上述的债务;
2、 查封或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它有价物资、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还清上述债务时止。
此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阳
代理人:傅再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