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3月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为
申请人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省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请求如下:
请求事项
1、讼争执行标的为XXXX股东XXX可分配财产800.9万元,系XXX个人财产,申请人请求享有分配权;
2、申请人之债权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个人债务,被执行人本次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请求贵院向申请人出具债权凭证,以作申请人日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XXX与申请人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启动执行程序,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查证XXX的财产优先支付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根据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系一个法院作出的,或多名债权人申请一个法院执行的,则该执行法院可将各案合并执行,按各债权比例清偿,其中首先申请执行并为保全财产付出代价的,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补偿。第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由多个法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或多名债权时,由各执行法院按其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为了便于操作,可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统一清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各债权时,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同各执行法院制定清偿债权分配表,按各债权比例清偿。
XXX所负的数笔债务是无担保债务,现均已到期,没有优先顺位之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按比例同等受偿,申请人享有受偿权;
2、"债权凭证"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凭证。期望贵院本次执行未果后,能够制作债权凭证给予申请人收执。
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受偿权,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4月20日
以上文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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