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请书
标签:限制出境措施解除申请书
厦门律师V律师说法2012-05-21 21:26 星期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厦民初字第号案件,贵院裁定限制申请人出境。申请人认为此措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并已多次提出异议,遗憾的是,贵院未予充分考量现行法律和本案之实际情况。
申请人至今仍被限制出境,这给申请人和申请人投资的境内外企业造成了极大困境。
正如复议时所陈,申请人在中国及南非等境内外投资多家公司,包括但不限于F有限公司(下称“F公司”)、N有限公司(下称“N公司”)等等,限制出境措施已致原定的谈判、签约及考察等商务安排落空,造成极大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这已使申请人苦不堪言。
更为头痛的是, N公司还有税务争议正由南非当地法院审理。申请人在当地经营多年,遭此番困境,正当坐镇,利用多年积累的资源,组织、安排应诉,拍板协商、和解诸事。怎奈何贵院一纸裁定……
如此坐困愁城,申请人何错之有?
本案实为公司盈余款分配纠纷,公司盈余款的给付主体应为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合作协议也根本未设置解决公司盈余分配问题的方案甚或框架,申请人绝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求缺乏基本的事实前提与法律依据,根本不可能胜诉。
事实上,正是因为陈法官不配合案涉N公司的清盘工作,才导致公司盈余分配无法进行,原告起诉并请求限制申请人出境,更使得公司的清算和审计工作因为股东无法签署有关文件而停滞。何况,在N公司涉入税务诉讼的情况下,清盘工作进程早已非申请人所能控制。
既然如此,原告又居心何在呢?
原告起诉并申请限制出境,背后有其不可告人之目的:…… 。
当此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得委曲求全,望能以提供如下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换得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俟本案经依法审结,申请人定当循法律途径追回原告滥用诉权造成的一切损失!
1、 。
恳请贵院体察申请人之万分困顿,同时,充分考虑以下情节,认可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数额的合理性:
1、 上述担保为财产担保,价值 ;
2、 ;
3、 申请人在境内拥有不限于如上所述的大量资产,且热心本地公益事业。申请人怎么可能借离境规避本就子虚乌有的或有债务?
恳请贵院依循公平、公正之司法精神,衡平本案争议双方之利益诉求与重大关切,依法及时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出境措施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12年 月 日
来源: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977908&PostID=4227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