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申请书申
请 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广仁,主任。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1层。
被申请人:余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加拿大籍华人,住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XXX号,现任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被诉民事案件未了结期间不得出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应有义务参加诉讼解决纠纷,但是申请人在该案诉讼保全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正在转移企业机械设备等财产,极有可能将企业财产变卖,以逃避将来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为使法院诉讼顺利开展及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在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被诉的民事案件未了结期间,不得出境。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XXXX年X月X日
附:
1、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工商登记表
2、淄博XX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书及登记表
3、相关规定及案例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2)相关案例: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邬先江朱志庆)笔者昨天从海事法院获悉,一名叫裴容焕的韩国籍商人25日在上海被限制出境,对其采取这一法律措施的是宁波海事法院。裴容焕被限制出境的原因是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卷入一起诉讼案,法院责令其参加诉讼解决纠纷,同时提供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
今年9月8日,慈溪市佳美依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将装有棉质衬衣的5个集装箱,委托由裴容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世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出运。该公司向佳美公司交付了名为ONSETRANSPORTINC的全程提单,根据提单记载,该批货物的目的地港为美国纽约港。但货物在韩国釜山港中转时,由于重新倒箱,箱号、封号被更改,因此,在转运至目的地港后,佳美公司客户无法提取货物。
为此,佳美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然公司和ONSETRANSPORTINC连带赔偿其货款损失人民币353.7万余元,同时申请冻结世然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扣留其法定代表人裴容焕的护照,限制其出境。
海事法院在受理这起涉外案件后,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办案法官于当天紧急制作了有关的法律文书,连夜赶往杭州。次日一早,法官来到省公安厅,办理了边防口岸限制出境手续,随即赶往上海。法官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告账户仅有6万元人民币,于是,决定对裴容焕正式实施限制其出境措施。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法官依法扣留了裴容焕的护照。裴容焕在发现自己无法出境后,已主动提出要求与原告佳美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并表示将尽快偿还其所欠的债务
来源:
http://www.520law.com/1447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