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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情被捉奸在床 丈夫索赔10万“绿帽费”

来源:腾讯 发布时间:2011-02-24 查看次数:8181

妻子偷情被捉奸在床 丈夫索赔10绿帽费

台海网2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飞扬/文 刘奎宁/图)妻子与人偷情,被丈夫捉奸在床,并拍了视频。但是,妻子晓萍还是起诉丈夫阿洪要闹离婚。为此,阿洪说,离婚可以,但是要赔10万元婚外情损害赔偿

背叛婚姻的人究竟该不该赔偿这笔绿帽费,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铁证如山 偷情被捉奸在床

铁证如山,在法庭上,面对丈夫提供的录像资料等证据,妻子晓萍承认说:录像资料是真实的,我和老乡确实有发生性关系。

在这份录像资料中,晓萍和一个男老乡很狼狈,他们都在床上,都没有穿衣服。事发当天,是2010521日凌晨。

从这些证据来看,阿洪确实算是一位取证高手。他提供的录像资料相当完整,不仅有捉奸在床的镜头,还拍摄到妻子在家洗澡后,出门迎接老乡。随后,他们二人一起到了海沧区某菜市场旁边的出租房内。

不仅有录像证据,阿洪还提供了录音、短信记录和QQ聊天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录音资料中,阿洪说妻子的男友威胁自己,晓萍也承认与男老乡同居。但是,晓萍说:我和他是你情我愿。没离婚怎么样?我和你已经不是夫妻了,我早就告诉你,我们不是夫妻。但是,阿洪说:法律上还是夫妻。

阿洪提供的妻子手机短信内容还显示,晓萍和第三者已经以老公老婆相称,短信中还出现永远离不开你的老公永远会爱你的之类甜蜜的情话。

阿洪说,这些婚外恋行为对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丈夫索赔 10万元损害赔偿

不过,在这个案件中,率先起诉的原告并非阿洪,而是妻子晓萍,她希望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

我们当初结婚太草率了!婚前缺乏了解。妻子晓萍说,2000年,两人在福州打工时认识,不久后就相恋了,他们二人于当年510日登记结婚。

据了解,丈夫小洪是海沧区当地居民,而晓萍则是从安徽老家到福建打工的。刚结婚时,两人感情还挺好。结婚一年多以后,两人生下了儿子。

此外,婚后两人还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位于海沧区。为购买该房产,阿洪还向银行办理了抵押借款,直到现在,贷款还没还清。

2007年开始,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发生矛盾。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短信联系时用词暧昧,且于2010511日起,搬出了两人共同的家,并于2010521日在海沧区钟山村的一出租房内被捉奸在床。

随后,夫妻二人因财产及债务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闹到法院。丈夫阿洪说,他同意离婚,但是,是因为妻子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妻子要支付损害赔偿10万元。

准许离婚 外遇方将少分财产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晓萍和丈夫经双方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后双方因琐事而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后来晓萍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主张离婚,因此法院准许离婚。

另外,针对晓萍起诉要求分割夫妻二人位于海沧区共有房产的问题,法官认为,该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抵押权,应另案处理。

不过,法官也告诉导报记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属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往往将少分财产。

焦点争鸣

给丈夫戴绿帽,该不该付赔偿?

在法庭上,阿洪还爆料说,妻子不止与一个男人保持婚外情关系。

一位律师也认为,本案中妻子没有履行夫妻相互忠贞的法律义务,存有婚外不当的性行为,对夫妻感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其过错情形,可酌情考虑,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减少分享数额。

但是,晓萍为自己辩解说,夫妻双方走到今天是有原因的,我承认自己有过错,但前期阿洪也有过错。她说,丈夫经常和她吵架,不仅酗酒,还有家庭暴力倾向,并且,阿洪猜疑心极重,经常查看她的短信和QQ记录,这导致她找老乡倾诉,出现被捉奸在床的一幕。

另外,晓萍也指出,发生性关系长期同居是不一样的。录像资料虽然能证明,她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但并不能证明是长期同居

据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晓萍认为,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如果只是发生一夜情或是通奸行为,这种外遇行为的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晓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忠诚义务,对阿洪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法院酌定赔偿金为10000元。

专家说法

离婚索赔,如何操作?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实践中有不少人建议允许无过错方向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请求赔偿,如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但具体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律师说法

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证?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要证明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很困难,主要的原因在于证据不容易取得或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能够被法院采纳的证明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般需要符合两个要求:首先,要求取得证据的手段合法,如果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

通常当事人自己在自家住所内进行的录音录像,或对自己的配偶所进行的录音录像不会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这类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证据法庭也可以采纳。比如说,当事人在自家装了一台摄像机,然后配偶带了第三者回家,这种情况下拍摄的证据,法庭可以采纳。因为,这是不速之客闯入自己家里。

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本案中,阿洪的证据所提供的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最终是否能为法院所采纳主要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阿洪的证据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法官一般是不会采纳的。

 

Cankaoziliao

 

http://fj.qq.com/a/20110224/000057.htm

 

 

腾讯

 

 

 

厦门市土房局:3月起二手房交易须网上登记

 

 

台海网2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鲍娜)厦门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实现全覆盖。市土房局昨天发布消息,将从31日起实施二手房网签制度,这是继2005年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后,厦门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市土房局正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制订完成实施细则和操作手册,并对全市近300家符合网上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了培训。

31日起,厦门市二手房(即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将实行网上签约备案。今后无论是通过中介进行交易,还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都必须通过网上平台实现。

市土房局表示,传统的存量房交易采用手工签约等方式,在信息透明度、资金安全性、监管力度、合同规范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捏造房源信息、交易不透明、房地产经纪机构炒卖房屋违规收费等现象屡有发生。

今后,依托存量房信息数据平台,厦门将运用网络技术将全市二手房交易全程纳入统一监管。实行交易网上备案,有效保障了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增加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能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等现象。

市土房局表示,二手房网签是从信息源头将二手房交易全程放在阳光下操作,一方面保障了存量房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在约束中介行业经营规范的同时,也维护了经纪人的利益,减少纠纷,这是存量房市场从交易混乱到房产交易制度化、秩序化的体现。

《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办法》中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这样一来,一些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子就无法在网上挂牌,无法进行签约交易,从源头上保障信息的真实。

市土房局强调,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市民在买房时务必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文本,谨慎设置和保管好交易密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基本程序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网上备案流程一般分为三步:(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委托后,必须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核验房源信息,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在网上备案,房源信息同步在厦门网上房地产上发布;(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和交易合同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三)在网上打印合同和相关申请表格,持交易合同、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窗口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持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专门设立的存量房网上备案窗口办理。

 

 

Cankaoziliao

 

 

http://fj.qq.com/a/20110224/000048.htm?pgv_ref=a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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