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答: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补充新证据。按照民诉法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发回重审,只是重新启动一审的庭审程序,因此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核心提示: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样本_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格式。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制作依据】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样式供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发现原诉状所诉不全面,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了诉讼请求.但是,经过开庭审理,特别是听了对方当事人的答辩以后,发现原提诉讼请求并不全面,不能全部概括自己的诉讼要求,而有增加,补充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
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写增加诉讼请求书,以便于人民法院附卷归档.
申请书应向原起诉状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在人民法院立案以后,作出裁判以前提出.否则,可以再行起诉,作另案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使人民法院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作出不同的矛盾判决;同时又可以为人民法院,当事人节省诉讼所需的时间,节约诉讼所需的费用,达到诉讼经济,效率.
【文书样式】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申请的目的.可直接写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对原诉状的补充.如果原诉讼请求不全面,则应表明原诉状是怎么要求的,现在补充哪些内容.如果原诉状有遗漏,则应将被遗漏的要求具体写明.
3.事实和理由.应围绕新补充的诉讼请求来写,注意不要与原诉状重复.应针对增加的请求写事实.记叙事实时,也应将纠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实之后,用括号注明有关证据.从几个层次分别展开:
首先,写明在已开庭审理的何案中,我方(原告)已提出了诉讼请求,但不全面,需要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如果不增加请求内容,势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合并审理.
写这一层次的目的,是为了与原诉状接续和照应.说明不是新的诉讼,只是原诉讼的补充.不是需要另案审理的案件,而是原起诉案件的遗漏请求.
其次,针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针对新增诉讼请求,应写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阐明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这一部分应根据事实,对照法律规定,阐述我是你非的道理.但有时也可以就事论理,即根据上述事实,对方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以此来辨别孰是孰非.
最后应向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出与原诉合并审理的理由.
三,尾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4.附项.填明随文所附的证据材料.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男,1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XXX**俱乐部业主,住XXX**路**号。
被申请人***,男,1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XXX***学校XXXX,住XXX**路**号。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立即返还**费用21433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请人民法院排除妨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贵院已于2006年2月9日受理。
2004年12月双方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伙从事跆拳道训练,所得收益各按**俱乐部跆拳道会员办卡费的50%提取。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收取办卡费用共154444.80元(双方各提77222.40元),截止2006年1月25日会员已消费95676.80元,未消费58768元。
由于被申请人自2005年10月始不来授课,导致合伙关系难以为继。迫于无奈,2006年1月25日申请人依法书面通知,终止合伙关系,被申请人亦未提出异议,并于2006年2月7日到**俱乐部拆除其投入的训练器材。
申请人认为,因双方合伙经营是以申请人名义进行的,经征询会员意见,合伙关系终止后,未消费会员培训义务由申请人承担。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未消费会员办卡费用21433元(已扣减[2005]伍民初字第663号判决确定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5401元,2005年12月、2006年1月教练劳务费255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XXX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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