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就有人在网上说“新民诉法取消了公民代理,堵塞了公民代理之路。”笔者以为:新民诉法并没有完全取消公民代理,而是完善了公民代理。
所谓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新民诉法修改之前,法律允许以下三类公民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人,三是当事人委托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新修改的民诉法只是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新民诉法修改后,法律还是允许两类人员可以公民代理,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个地方的工作人员的概念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不一样,这里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员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实践中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按照《宪法》关于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当事人有权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履行推荐手续。因此,从这一点的规定来看,新民诉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这只是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