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 :根据民诉意见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补充问题
问题: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究竟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那举证期限,如果法院没有指定,当事人也没有协商约定,开庭之日已确定,是在何时届满呢?
答: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 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因为民诉意见是在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