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文学家苏轼曾说过:“成事在理不在势,服人以诚不以言。”这话说的是办事成功在于符合公理、常理、事理,而不是依仗权势欺压;让人心服口服在于待人真诚、实诚、信诚,而不在于花言巧语。一个“理”,一个“诚”,将权势力量和千言万语“屈服”,其中的意蕴,耐人品味,令人深思。
理,礼也。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不合乎理不听,不合乎理不看,不合乎理不说,不合乎理不践。荀子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人不合乎理则处处碰壁,事不合理则难办成,国不遵循理则难安宁。可见,理,是一个人为人处事之根本,是一件事成败之决定因素,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之所需。
诚,信也。孟子说“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傅玄说“以信待人,不信思信;不信待人,信思不信”,王通说“推之以诚,则不言而信”,林逋说“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归结之,即万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对于法官来说,执掌法律在于惩治罪恶,在于裁断是非,在于化解纠纷,更在于引导社情民意,构筑诚信、友好、互爱、谐和的社会环境。故而,法官就不能偏好于坐堂断案,也不能像正义女神那样蒙住眼睛不理世情,要有“青天情怀”为民做主,要学会融情理法于案,让理性和感性相容、情感与智慧交汇,促使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对于每一宗纠纷,期望化解在诉讼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但,既然纠纷最后进入了法院,那就意味着矛盾还没有根本化解,怨气还没有彻底清除。詹红荔说过:“‘案结’只是个逗号,‘事了’也仅是个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判了之,促使案结事了是容易的,但解人心结、化人法结还是困难的。为此,法官执法办案要诚理结合,以理事成,以诚人信。
“顺道而行,顺理而行,公平无私,不为安肆志,不为危易行。”法官以理处事,要摈弃私心杂欲,远离人情世故,做到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以良知运法自如。为此,法官在平时,要常走基层接地气,把握乡土话语,熟知民情民意;在工作中,要学而思之,温故知新,牢固掌握法情法理;在庭上,要动之以理,晓之以理,法理释解平民化;在裁定书中,要化繁为明,化杂为简,以社会公理、常理和事理演化法理;在判后,要情理相联,法理释惑,使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
“诚无不动者,修身则身正,治事则事理。”法官以诚待人,必然“如坐人春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促使案结事了人和。为此,法官要以诚载道,有平民之心,能身处其境,能换位思考,能感同身受,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司马光说:“不诚于前而曰诚于后,众必疑而不信矣。”法官以诚待人,还要持诚始终,如在立案中,把椅快相让,把水笑递来,把耳来聆听,把口解忧情;在调解中,讲家和友亲意,话邻里乡里情,道诚信共赢久,以真心获取信任,以诚心打破隔阂;在执行中,联动各方力量,穷尽执行举措,及时反馈实情,让当事人了解来龙去脉,诚心诚意支持审判执行工作……只有这样,法官方能人信,工作才能有序开展。
古人云: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法官要实现以理事成、以诚人信,需要耐心等待过程,需要付出艰辛汗水,需要忍受委屈责骂,甚至需要经历生命考验,但成事、服人总能像甘露滋润心田,如暖流平抚伤痛。因此,法官理事诚人要持之以恒,贯穿始终,以至理为道,以至诚为德。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http://www.smcourt.com/detail.php?t_p=24&n_id=3748&t_type=fy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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