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诉讼费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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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缴纳标准(X=标的金额) |
财产案件 |
非财产案件 |
标的金额(元) |
计算方法 |
案由 |
费用 |
离婚 |
不涉及财产争议,或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
245元/件 |
不满1万 |
50元/件 |
超过20万元 |
X *0.5%-755 |
1万元--10万元 |
X *2.5% -200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
不涉及损害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350元/件 |
10万元--20万元 |
X *2%+300 |
20万元--50万元 |
X *1.5%+1300 |
5万-10万元 |
X *1%-150 |
50万元--100万元 |
X *1%+3800 |
超10万元 |
X *0.5%+350 |
100万元--200万元 |
X *0.9%+4800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100元/件 |
200万元--500万元 |
X *0.8%+6800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500万元--1000万元 |
X *0.7%+11800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1000元/件 |
1000万元--2000万元 |
X *0.6%+21800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2000万元以上 |
X *0.5%+41800 |
其他类型案件 |
行政案件 |
劳动争议 |
10元/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管辖异议不成立的 |
50元/件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申 请 费 |
财产保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申请执行 |
1000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件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50-500元/件 |
超1000元--10万元 |
1%+20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 |
50元/件 |
10万以上 |
0.5%+520 |
1万-50万元 |
1.5%-100 |
其他案件 |
50万-500万元 |
1%+2400 |
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500万-1000万元 |
0.5%+27400 |
公示催告 |
100元/件 |
1000万元以上 |
0.1%+67400 |
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件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破产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 |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减半受理费 |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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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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