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ourt.gov.cn/spyw/laxf/201001/t20100129_810.htm
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大量增加,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大量上升,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物质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方法,建立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推动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是关键,认识问题不解决,是搞不好这项工作的。
当前社会上对待信访的几种认识:
一、对信访的认同。认为信访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当给予支持。持此观点的一般是个体,即信访者和普通公民,也有一些是认为自己解决不了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
二、对信访的不认同。认为信访问题是个困局,将信访高发事态归之于群众的觉悟,抱怨群众“觉悟低、素质低”,“胡搅蛮缠”,把信访群众看成是刁民,将信访问题看成是刁问题,认为信访是破坏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持此观点的一般是国家机关及个别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消除信访发生或解决信访问题而面临问责的部分官员或信访工作人员。
三、认为信访是封建残余。将当前的上访、信访看成封建社会的拦轿申冤一样,认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表达出一种无奈、愤懑和指责。持此种观点的一般是局外人。
法院面临信访问题的尴尬
近日,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针对法院执行工作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对重大信访或重复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畅通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的联系,做好案件执行的答复和释明工作。这个表态对促进执行工作的效果应该说颇有意义,不过在此之外,法院通常还忙着接待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这是否合理?
信访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现实中主要是为自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提供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提供救济固然是好的,但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信访人员所控告的对象多为直接管理他们的政府机关,他们已经不信任这些机关了,为寻求救济,倾向于越级上访。接访的上级机关通常又没有向这些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告的那级政府,导致问题很难解决,于是就此产生了“老上访户”,产生了频繁的越级上访。还引发了高层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大接访,基层政府想方设法“大截访”的现象。
如果说其他政府机关陷于信访的怪圈还情有可原,但法院应当没有理由陷入信访的困境。众所周知,处理社会矛盾可以有多种渠道,但司法程序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而且,古往今来,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在和平秩序下民众寻求救济的最后场所。法院的公开审判程序,也给双方充份的、公开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有上诉、申诉机制,从理论上讲,终审法院的裁判应当是最终的处理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才到法院寻求救济。可实际情况是,社会上的各种矛盾集中到法院,法院依法裁判后,却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已经走完法定所有程序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之所以说它是超级的,是因为信访程序对信访的次数、理由没有明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不断的上访。体现出人们对法院的不信任,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的信访,尤其是向法院以外的党政机关、人大组织上访,这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这就意味着,对于各种纠纷,社会不再存在终局性裁决机构,使社会丧失了终极的权威,正义虚悬在未知之处,人们可以什么都不信,只要自认为权益受损,就可以随便质疑任何机构,任何机构对此都难于把握。即便法院院长大接访、举行信访听证,可能仍无法彻底摆脱这种困境,不能不说这是法院工作乃至当前司法、信访制度的尴尬。
目前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种做法
1、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这是国家的主流工作原则和方法。国家一方面加强了信访制度建设,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另一方面加快了信访机构的建设,不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而且在国家机关各行各业各系统中建立了信访接待部门,中央要求:一是要在源头工作上下功夫,出台政策注意兼顾各方利益,执行政策切实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当和政策执行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通过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三是要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处理好畅通上访渠道与规范信访秩序的关系,依法保证群众的信访权利,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处理好挖掘信访部门自身潜力与发挥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
2、变“上访”为“下访”,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建立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将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公开处理信访事项,做到公开、公正。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督机构和督察人员。建立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发生信访事件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强化督察督办,对越级访、群体访、非正常访,逐案交办,逐案督办,限期完成,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查,对报结案件进行回访,在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基础上,力求群众满意。
采取的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为解决所谓“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的信访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党政机关到各级司法部门,不能不说是“煞费苦心”,不能不说是“工作艰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章、办法应该说比较全面和新颖,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仍然未能阻挡信访洪峰的势头。还应分析涉诉信访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执法方面:1、从当前的司法体制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些行政领导对审理案件打招呼,干扰法官独立、秉公办案;2、案件该立未立,立案后久审不决,判决后久执不结,公平正义未能及时兑现;3、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不一,审判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内部规定,民众不了解,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公正的裁决有误解; 4、受政绩考核测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5、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审理质量有瑕疵;6、司法人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迫于权利办金钱、关系、人情案,导致当事人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加大、权利长期未能实现;7、现行法律程序限制了部分权益人的权利(刑事案件受害家属对刑事部分);8、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脱敷衍,导致上访升级,直至聚集到中央。
信访人方面:1、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一些群众自认为法律程序对解决他的问题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及对事实的认识有偏差,主要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能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不能理解;3、受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的误导;4、部分当事人心理扭曲,一但自认为自己“委屈”了,就要求上级保护,进而上访申冤;5、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提出无理要求,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
提高对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依据: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公司法》、《土的管理法》、《物权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体系。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申诉等。由此可见,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权,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的权利和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社会与国家管理的公权力、以及行使私权救济的私权利,具有双重意义。因此,它出师有名。
二、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的体现
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我党和政府历来的工作路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二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司法的实事求是就要做到有错必究,涉法涉诉信访是为我们提供纠正冤假错案的一个渠道,应当使之发挥作用。
三、涉法涉诉信访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
我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近代时期不过百年,封建残余还是有一定市场的,法制思想在中国站脚的时间太短,民众习惯于任官不认法,这一点区别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民众,不能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评价我国情况。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中国国情为基本出发点,我国依法确立的信访制度,是依照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制定的信访制度,就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它是基于本土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承载着公民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益救济以及维护稳定的功能,充当着社会生活“晴雨表”、“安全阀”的角色,还是司法公正的“检验台”。
四、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涉法涉诉信访主要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从反映问题的内容和目的上看,既有对“公权”寻求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也有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等“私权”的维护和“利益兑现”的渴望;从反映问题的形式和方法上看,采取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方法。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反腐倡廉,限制权利、消除不平等,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由此看出,二者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具有一致性的。
做好新时期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民众对我们的愿望和期待,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尽管工作是长期的、艰苦的,但只要我们在思想上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就会使此项工作朝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健康发展。温家宝总理已经道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出路何在,即“热情”、“依法”、“负责”、“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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