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县**镇**村***号;
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寨上**组1***7号***1室;
公民身份号码:35***************8;
代理人:傅再成 福建省安溪县人;
联系电话:13003975565、13656039304。
被告:张*花、女、1972 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住:贵州省江口县**乡合寨村**组;
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寨上三组12**号2**室;
公民身份号码:5222***********509;
联系电话:130******06、0856—6327**9,
联系电话:135**538**4系被告弟弟张**的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独生子傅**由原告抚养。
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独生子傅**二分之一的抚养费,【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傅**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为17989.92元。独生子傅**日后继续求学深造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确定(详见证据十)】。
三、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于1992年初经人介绍后认识被告,见面后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的年末参照乡俗民例举行了婚礼,由于当时法制观念薄弱,为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后因被告的原因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傅**19**年**月**日出生(详见证据一),于19**年7月**日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详见证据二)。原告于1998年来厦参加工作后,被告也于2002年来厦参加工作(详见证据三),在厦门台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上班,随后独生子傅**也来厦门读书,通过努力总体生活发生了质的改变,2006年起生活质量发生改善后,购买了电脑,申请安装了宽带后,被告便开始整日沉迷于网络(QQ)玩娱之中,完全放弃对独生子傅**的关爱与教育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共同生活期间无法进行沟通。原告年幼丧父再加上自幼家贫的状态,为了支撑和营造一个温馨向上和谐的家庭四处奔波。2008年初被告开始夜不归宿,后经了解得知被告开始与她(被告)的网友苟且同居(详见证据四),2009年1月1日开始拒绝支付独生子傅**的生活费,现被告已开始在玩捉迷藏,致使原告及独生子傅**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与被告沟通要求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了能挽回被告的清醒,原告曾经通过书信的方式劝导过被告(详见证据五),也通过邻居对被告进行规劝,但被告始终无动于衷,仍然没有改变原来的不良恶习,终日沉迷于网络(QQ)与网友的玩娱之中,被告有意不承担抚养独生子傅**的责任和义务,仍然我行我素(详见证据六)。由于被告我行我素曾经多次无故取闹,多次无故搬离与原告的住所后又搬回来,原告通过被告的父母及弟弟张应飞(现与原告同住一栋楼)等人多次进行规劝、调解,但每次都以失败告终(详见证据七),因被告已经不听规劝,无法再回头照顾孩子,或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明知自己有配偶同时又与她(被告)的网友(QQ友)同居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原被告的独生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的母亲照顾他的生活起居,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独生子的生活与学习,因为被告的恶习,道德败坏,违背公序良俗,再加上原被告的独生子傅**现还在求学(读大专)的事实(详见证据八),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向上的环境和有利于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再加上原告在厦门有一份固定的工作能保证孩子求学所需(详见证据九),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培养为宜,被告应支付二分之一的抚养费共计17989.92元(详见证据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对上述的问题通过再三认真斟酌的考虑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2月30日
南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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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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