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姜玉梅,女,48岁,汉族,系犯罪嫌疑人刘晓祥之妻 。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晓祥申请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晓祥因涉嫌徇私枉法一案,于2009年4月2日被内蒙古高级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呼铁局看守所。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晓祥的具体情况,本人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为:担保人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
另外,刘晓祥在3月份被拘留之前就在医院作过体检,结果表明其患有严重的胃病,心脏病和高血压。胃病达到了胃出血的程度,现在看守所也需要吃药进行治疗这三种病,故为其提出此取保候审申请。
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违法情况,申请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予批准。
此 致
内蒙古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 009年 月 日
La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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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麦**,女,37岁,汉族,下岗职工,现住新城区车站西街机务段宿舍楼
被申请人:张**,男,42岁,汉族,工人,现住呼市新城区呼伦北路赛马场铁路小区
申请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新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 请求依法撤销判决书中的第二项,依法进行改判;
二、 判决双方的共同所有住房归申请人居住使用,房内家居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我与张**于199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结婚后时间不长,张**就病倒在床,故我就照顾他。当时他没有收入,所以家里经济状况较差。1996年末分得一套福利房,因家里没有钱故在我母亲处拿的钱交的房款。后来张**的病情好转,就想把房子卖掉去外地做生意,因我不同意故多次发生争吵,我不提供房本张**就经常打我,我没有在家里居住就到我母亲家住。
2003年,因非典的原因张**在家里居住过一段时间,我也因他单位的领导多次相劝,就回家和他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我在这段时间内就怀孕了,2004年4月生下一女儿,但张**不给提供结婚证,故至今女儿仍无法落户。
在2003年末和2004年怀孕及生育女儿期间,他从来不关心我,我也一直照顾女儿和父亲。但去年听说他又和别的女人结婚了,我去张**的单位找领导,才从他的同事口中听说他已经从法院和我离婚,我到法院调出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新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才知道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我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以公告形式给我送达了法律文书。
我认为,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居委会出具的我下落不明的证明,是由于他一直是在物业办公室工作,故出具假的证明欺骗法院就不奇怪了。而实际上我在2003年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呼市,一直在我母亲家居住,我母亲家离张**的父亲家仅隔一条铁路,他故意欺骗法院说我已经离家出走几年了!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判决离婚,房子归张建忠居住使用,在起诉中也隐瞒了已经生育一女儿的事实。故不服此判决,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判决书中的第二项,改判房子归我居住使用,家居归我所有。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我会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综上,申请人认为,张**的行为比较恶劣,为达到多占共同财产的目的而如此起诉离婚,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少分或不分予张**。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将原判决依法进行纠正,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另外,我已经于2007年11月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庭长韩**在经过了11个月的时间后,作出了驳回通知书,我认为这个通知书也是错误的,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 月 日
Laiyuan
http://www.fl168.com/Lawyer13932/View/18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