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
住址:台湾台北县新店市**里**路8号;
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楼桥镇**村***西路**巷10号;
身份证号码:台湾地区身份证号为F10*****64;
通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傅再成转柯**收。
代理人:傅再成 福建省安溪县人
联系电话:130039755613656039304。
被告:厦门****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段*****;
法人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与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共计3359097.86元(其中货款2156032元,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暂计至起诉日止为1203065.86元,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应计算至还清货款时止)。
二、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 实 与 理由
2007年5月1日陆续向原告柯**(详见证据一)发出了光学(眼镜)订单,其中HF—6071928柯和HF—6071929柯(详见证据二),上述订单注明了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出货日期,以上两份订单对采购标的型号、框色、片色、脚/脚套、鼻托、数量和交货日期均作出明确要求。原告收到订单后开始在温州寻找加工地点,筹备材料等,依照约定保质保量履行了订单的义务,并根据订单的要求分别于2008年1月8日前和2008年1月20日交付了上述两份订单约定的货物(眼镜),保质保量交完货经被告核对无误后,被告即出具一份《对帐单》给原告,该《对帐单》注明了上述两份订单货款的总金额为2156032元(详见证据三)。被告收完上述货物后却未及时付给货款,致使原告背负一身债务(欠供原材料商的货款、工人工资等);被告丝毫没有向原告付给货款的意思表示,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仍寻找借口敷衍了事,原告无奈于2008年6月2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起诉后被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促使原告在2008年8月26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贵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裁定同意撤诉(详见证据四),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清偿上述的货款,为此原告无奈只能依法再次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良好的社会公序良俗,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依法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56032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暂计止起诉日止为1203065.86元(详见证据五、清单),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359097.86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正确施行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8月25日
南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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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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