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思民初字第6014号
代 理 词
案由:离婚纠纷案
被告:徐XX,女,19XX年XX月17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市XX区XX村下保社(XX东里41号201室);
公民身份号码:350XXX1XXXXX17XXX3;
委托代理人:傅再成,福建省泉州人;
通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XX一路XX号;
联系电话:13003975565、13656039304。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市XX区XX村XX社(现住:XX区围里);
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07XXXX12;
联系电话:13XXXXXX522。
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与原告XXX因离婚纠纷一案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庭后评议时参酌: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应判决不准予离婚。
首先,庭审时被告亲自再三强调不同意离婚,并且声明会再做出更大的努力维系夫妻感情,愿意照顾其年迈的公公婆婆,努力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给婚生子XXX能有完整的父爱、母爱,使其顺利参加高考,俾其人生的重要阶段不受父母的感情而影响一生的前途;其次,从庭审时的调查质证中可以明确得知,提出离婚的诉请是原告单方面提出,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存在更大的矛盾和产生不愉快的事情。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和睦,日常生活和谐,被告怀孕期间,原告时刻牵挂着被告的冷暖,用心维系家庭的和睦,表达爱意、百般呵护,家庭温馨,其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夯实的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原告本次唇亡齿寒的一纸诉状诉至法院,但被告认为不影响她与之建立的感情。再者,从原告本次提供的证据来分析,虽然原告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中没有一组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鉴此,依法应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从而维护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 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法院也认为应准许离婚,那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全额支付婚生子XXX的抚养费乃至XXX日后所需的各项费用;同时一并解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日常生活的大件用品。
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也无可奈何只能由法院依法主持公道,但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并非被告所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及赔偿应依据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下简称婚姻解释若干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充分体现向无过错方倾斜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原告蓄意在瓦解和睦的婚烟、曲解温馨的夫妻感情,原告为了掩盖自己的不良行为有意在外租房,游荡不归家,捏造事实来蹂躏弱势群体的被告,原告蓄意一手炮制离婚的种种情景,最终达到原告预想的离婚目的,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持被告的请求:
1、如贵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立的共有财产(有被告的拆迁补偿款、村里每人分配30平方米的土地,因拆迁所购置址在XX区XXX西区20楼211梯602室的房屋)应等析产后才能解决应在判决书中明确阐明。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一直照顾抚育婚生子XXX至今、协助原告的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且没有参加工作,故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离婚后被告的生活必将陷入窘境、精神必然受到巨大的刺激,故应参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和婚姻解释若干规定(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进行补偿。
3、因原告蓄意要离婚,离婚后被告的精神必将受到巨大的伤害,原告依法应对被告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如前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被告上述的请求。
三、 原告蓄意在瓦解和睦的婚烟,故意在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全部承担。
原告为了掩盖自己的不良行为,思想发生了腐朽的变化,不惜昔日温馨的夫妻感情捏造事实。原告在诉状中阐述的事实纯属于原告自己所捏造的事实,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堪一击,使用冷虐待的方式对待妻儿和在外游荡,蓄意要求离婚,据此,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原告全部承担。
如前所述,事实胜于雄辩,庭审笔录已经清楚的记载了原被告之间的事实真相,从而清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的感情、原告主张离婚的原因。原告起诉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根本就不能成立更谈不上有法可依。庭审时已详细的调查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堪一击,并且没有依法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关点,原告自圆其说的谎言已被事实戳穿,现事实已经清楚。所以原告的诉请根本没有事实存在、原告是故意在挑战法律,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综上事实,被告请求依法有据,合情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参酌采纳。
被告:
代理人:傅再成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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