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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
关于请求司法监督审理[(2012)厦民终第954号]案件的申请书
尊敬的厦门市各级领导
您 们 好!
我是2011年8月18日发生在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水库’一周连溺三命事故受害者之一刘明光的妻子钟美华,基于不服[(2011)集民初字第2494号]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已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2012)厦民终字第954号],由林凯担任审判长,与王池、陈璟组成合议庭,暂定于2012年3月29日开庭审理。本人在接到法援律师转达的开庭通知后,再次前往集美相关旅游景区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信息搜索,发现以下新证据后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与《调查取证申请书》,并将相关证据一并提交如下:
新证据: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旅游局、集美区人民政府等国家政府官方网站上均公告公示在2004年《集美区山地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已将坑内水库列为旅游景点,在2009年6月8日将坑内水库列入为集美“森林人家”旅游项目;
2、 厦门市各级政府官方网站在2010年9月公告公示由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厦门市集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双龙潭旅游片区总体规划》规划范围中包括坑内水库森林人家。
3、 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厦门市集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站主页及项目展示页面中均包括有坑内水库旅游项目。
4、 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龙潭分公司的游客服务中心大厅内公告展示的比例为1:1000的《双龙潭旅游片区模型》显示规划范围包含了坑内水库。
5、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在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厦财农〔2009〕1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对“森林人家”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坑内水库在2009年6月8日就已列入集美“森林人家”生态休闲旅游项目,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可以获得补助资金、获得收益。
厦门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龙潭分公司作为坑内水库的投资管理方,应对该水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将该水库列入旅游景点但长期疏于管理,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的情况下放任水库内的游泳、划船、游泳圈租售等非法、高危险项目的开放经营,更是在2011年8月14日发生一起意外溺水死亡事故后仍未进行有效的警告预防保护,仍然放任村民、游客下水游泳,进而导致8月18日、20日又在该景区水库发生两起溺水死亡的案件,足以说明其对景区水库的安全管理在客观事实上存在严重失职与过错,刘明光的溺水死亡与水库管理方疏于监管、漠视生命、公告防范与救援不及时的系列严重过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充分证明景区水库管理方未对刘明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明光溺水身亡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以上三方投资管理方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予批准。
调查取证申请:
1、 请求法院依法查证、调取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水库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的相关情况。
2、 请求法院依法查证、调取集美“森林人家”项目的项目补助资金发放领取情况。
3、 请求法院依法查证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龙潭分公司是坑内水库景区的管理者。
4、 请求法院依法对双龙潭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展示的《双龙潭旅游片区模型》进行证据保全。
5、 请求法院依法向集美区水利局查证、调取坑内水库2011年8月份是否有水利施工与抽排水工程等。基于被害人刘明光2011年8月18日15时30在坑内水库落水后直到18时许才打捞上岸的事实,请求法院要求水库管理方及集美区水利区提供该水库2011年8月份有关的水利施工及抽、排水等工程的进度与规划、核准等相关报告、明细。以排除因水库施工或抽排水造成受害者游泳时被意外水流漩涡吸附所造成死亡的可能。
6、 请求法院向厦门市规划局、林业局、旅游局等政府部门调取《集美区山地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双龙潭旅游片区总体规划》及坑内水库相关的规划文件。
7、 请求法院依法对坑内水库事故发生点及水库周边进行实地查证,并请求法院督促水库管理方加强事故易发点的安全防护与警示,严厉查处、禁止在水库周边组织游泳、划船、游泳圈租售等高危险性的非法经营活动。以防止当地孩童与村民意外落水的危险,更为防止今夏仍有市民、游客能进入危险的库区进行游泳、划船高危旅游项目,从而有效避免再次发生人身伤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明确相关责任方的责任,特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提交司法监督请求,请求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予以监督审理。
此致
申请人:钟美华
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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